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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长短与利弊

所属栏目:出书常识日期:2016-05-13 人气:学术咨询

  图书出版合同大多是指作品专有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有效期涉及作者和出版者双方的权益,很多场合却并未引起双方重视。通常,合理延长有效期有利于充分发挥图书的社会效益和市场价值,提高出版者投资回报,并使作者获得更多稿酬。在出版数字化转型渐行渐近之际,延长合同有效期更显必要。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1) 合同有效期约定方式的形成过程

  在我国,图书出版合同是伴随1991年著作权法的实施而普及的。当时,有关部门建议,出版社约稿时先与作者签订约稿合同,待作品经过出版社审查认为达到收稿要求后,再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由于两道程序过于繁琐,而且存在前后两个合同中权益约定的衔接问题,目前只有少数出版单位坚持与作者先后签订约稿合同和出版合同,大多数出版单位则是跳过约稿合同,只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

  早期,很多出版单位将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选在5年左右,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出版单位经过几年实践发现,从签订合同到作者交稿还要经历一段时间,短的有几个月,长的则两三年甚至更长,留给出版社销售图书的合法经营时间就很短了。于是,纷纷对合同有效期进行调整,有的改为十年,有的改为作者交稿前的全部时间再加上若干年。调整的目的都是力求使合同有效期与作品出版经营的合理期限相吻合,以实现出版效益的最大化。

  与出版单位合作的作者方,对合同有效期的态度大体上分为两种情况:少数畅销书作者希望合同有效期不要太长,以便在合同到期后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合同延续时间或者另选出版单位作为合作对象;大多数作者对合同有效期并不在意。

  (2)合同有效期长短与利弊

  图书作品是作者与出版者双方智力劳动的共同成果,双方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作者为自己的作品耗费心血是显而易见的,出版者既要承担作品的加工整理,还要投入资金用于图书产品的设计制作和宣传推广。有的作品本身就是因出版者与作者共同的创意而产生的。

  出版合同有效期应当由作者与出版者共同商议,既要体现作者的意愿,也要方便出版者达成图书市场销售价值最大化,有时还有利于激发出版者对有潜力的图书进行深度开发,从而实现出版者投资回报最大化和作者稿酬收益最大化。出版者实现经营良性运转,可以继续投资开发新的图书产品。这正是欧美国家出版行业经过长期经营积累的经验。

  总体上,目前大多数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有效期偏短。在以往图书只有纸质版、重印的合理起印数至少要达到一两千册、门槛比较高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往往因为作品的销售势头已经衰弱而不再续约,只有少数销售较好的常销书会及时续约。

  超过合同期的图书,有的仍有市场价值。这时,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已经回归到作者一方,出版者一般不再重印图书,使图书出版价值遭到遗弃;作者往往不熟悉市场需求而顾及不到,即使希望自己的图书继续重印发行,多数也会因为不熟悉操作程序而止步不前。如果出版者在合同到期后继续重印销售图书,这时的经营应属违约行为,要是不及时通知作者重印的事实、又不及时向作者支付报酬,就是违法行为了。

  规范的做法是,出版者在临近合同到期时评估图书的市场情况,对需要重印的图书及时与作者协商续约事宜。由于对合同延期后的图书市场难以估计(大多数图书只表现为一条难以准确预估的长尾),出版者担心与作者协商续约时会面临包括报酬数额等权益问题难以取得共识的难题,造成合同延期的操作不能顺利推行。

  按需印刷的普及使图书重印的门槛显著降低,合同到期后继续重印销售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续展合同的必要性也相应提高。

  数字出版环境下,电子书不受印数限制,延长合同期限可以继续增加图书的销售;将图书内容纳入专业数字资源库,同样需要出版者在资源库经营期间获得合法的作品使用授权。

  综上,当作者对合同有效期的作用认识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出版者可以与作者充分协商确定合同有效期,并相信作者在合同期满后能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当作者对合同有效期并不在意,或者不想在这方面耗费精力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有效期订得长一些。

  (3)延长合同有效期的合理表述方式

  自动顺延法。欧美国家出版商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对合同有效期经常采用这样的表述:“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作品出版之后××年。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如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则合同自动顺延××年。”这种表述方式既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愿,又为合同顺利延期提供了便利,使出版者可以最大限度地开展图书销售,并使作者利益最大化。如此,出版者应定期清理合同,大多数图书的合同很可能会自动延期,少数图书由于存在种种原因不宜延期,可以及时通知作者或与作者协商;在合法经营的出版社,作者提出合同到期后不再延期的品种数量很可能不会多,可以有针对性地对这些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最长期限法。出版者可以探讨以下表述方式的可行性:“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本作品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相同。”这种表述方式看上去一劳永逸,但也增加了变更合同的难度。

  固定期限法。合同有效期表述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本作品出版之后××年。”这种方式适合对合同有效期的含义充分理解,并且有足够精力打理合同续约事宜的作者。

  合同中一般还会有以下条款:“如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可终止合同。”

  对纸质版图书合同,通常还应有以下表述:“合同期满后,出版者(乙方)不得重印本作品,但可在其后的××年内继续销售库存的图书。”

  为适应数字出版的需要,还应增加以下条款:“合同期满后,出版者(乙方)不得继续销售本作品的数字版本,但可为已经合法购买本作品数字版本的用户继续提供阅读服务。”

  无论对合同有效期采取哪种表述方式,都应以出版者诚信经营为前提,切实保障作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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