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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所属栏目:学术著作日期:2017-06-26 人气:学术咨询

  职称评定是教师等行业人员,个人能力得到认可的一种体现方式,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等级评审条件也大有不同。下面是小编搜索总结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仅供参考。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

  (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发展动态,有不断更新知识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1、承担2门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是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在实验室连续工作3年,承担2门实验课的教学工作。同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毕业设计等。

  2、完成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公共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216计划学时;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80计划学时;专业课或专业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44计划学时;以实验室工作为主的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要达到160计划学时。

  3、能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具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观点正确,重点突出,逻辑性强;改革教学方法,善于对学生进行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和创新的能力,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4、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5、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市(地)或厅(局)级教学改革或科学研究项目1项。

  (二)以科研为主的教师

  1、系统地承担1门课程的讲授任务,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其中年均教学工作量72计划学时,教学效果好,受到学生和同行的好评。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其科研成果有创新或独到见解,且1项成果在教学或社会上得到公认,或显示出它的价值,如所编写的教材或参考书为本校多年使用或他校使用,或得到社会良好的反响、转载或指导实践,或应用成果被申请生产并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三)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

  1、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正常教学任务和科技推广培训),教学效果好。

  2、具有较强的科研成果推广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主持过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或作为主要人员,参加过2项省(部)级科研成果推广、开发研究课题。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

  1、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应具备系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厅(局)级二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有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项目省(部)级1项或厅(局)级2项,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2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

  (3)不断改进、更新实验手段,提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方案或设计,研制过水平较高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证明确实有使用价值或已经推广使用;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2、以科研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三等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1项,或厅(局)级一等奖2项,或厅(局)级二等奖3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2)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2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

  (3)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且项目经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本人为项目主要贡献者;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3、以推广、开发为主的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1项,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或厅(局)级二等奖2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2)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3)在科技成果推广开发应用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为社会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人年均为单位创直接经济效益50万元(成果第一持有人,其经济效益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证明)。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被SCI、SSCI、EI、CSSCI四种重要索引1篇,或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上发表本专业4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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