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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功能性特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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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规定:对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因此撰写功能性特征通常是不可缺少的一项。关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功能性特征的建议,有以下几条。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功能性特征的建议

  撰写功能性特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保护范围,但是由于功能性特征在目前的专利审查阶段,被认为包含了能够实现其功能的所有实现方式,而在在专利侵权过程中,功能性特征又被限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方式及等同方式。因此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是,在专利审查阶段因为保护范围过大被驳回,而即便最终获得授权,侵权判定也只能限制在说明书记载的实现方式及等同方式。建议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对于用功能或效果描述的特征,可以先判断其能否通过司法解释二第八条和《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十八条的规定被排除在功能性特征之外,如果不能排除,再判断是否有必要写成功能性特征,即写成功能性特征是否的确能够在侵权判定过程中争取到更大的保护范围。专利申请文件有哪些

  由于目前功能性特征在侵权判定时依据的是说明书记载的实现方式及等同方式,建议对于确定是功能性特征的技术特征,应尽量布置多种详细的实施方式,尤其是描述尽量多的实现手段,并且最好描述功能性特征实现其功能或效果的原理,以期能够在侵权判定过程中争取到更大的保护范围。

  由于目前专利申请功能性特征在侵权判定时需要先判断实现功能或效果的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对该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才会采用说明书进行限定,建议在说明书对功能性特征进行描述时,最好明确哪些特征属于实现其功能或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哪些特征不属于该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避免由于侵权判定时认定错误,导致错误地缩小了功能性特征的保护范围,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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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功能性特征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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